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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奥化工诉荣欣化工、乌江化工、金博科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5
诺奥化工诉荣欣化工、乌江化工、金博科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情】原告系“铜锌催化剂下丙醛加氢制备正丙醇的生产工艺”和“丙醛加氢制备正丙醇工艺中副产物丙酸丙酯的去除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原告诉称被告荣欣公司正丙醇生产工···

诺奥化工诉荣欣化工、乌江化工、金博科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系“铜锌催化剂下丙醛加氢制备正丙醇的生产工艺”和“丙醛加氢制备正丙醇工艺中副产物丙酸丙酯的去除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原告诉称被告荣欣公司正丙醇生产工艺与原告的发明专利相同,其生产的正丙醇全部用于其母公司乌江公司生产醋酸正丙酯进行销售,两公司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金博公司购买专利侵权产品用于销售的行为,同样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审判】淄博中院一审认为,经比对被控侵权的正丙醇的生产工艺和正丙醇工艺中副产物丙酸丙酯的去除方法分别与诺奥公司的“铜锌催化剂下丙醛加氢制备正丙醇的生产工艺”和“丙醛加氢制备正丙醇工艺中副产物丙酸丙酯的去除方法”发明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后二审按撤诉处理。

【评析】本案对于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理解和适用等同原则,能否以整体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适用等同原则进行比对具有指导意义。等同原则并非两种整体技术方案的等同,尤其对体现专利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应当谨慎适用等同原则,否则会不适当地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破坏专利授权时就已经形成的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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