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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53867号“帮你说 沟通无限 想说就说 UTalk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2-14
第23953867号“帮你说 沟通无限 想说就说 UTalk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953867号“帮你说 沟通无限 想说就说 UTal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第23953867号“帮你说  沟通无限 想说就说 UTalk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53867号“帮你说  沟通无限 想说就说 UTal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676761号“UTa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申请人官网截图、进货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行业差异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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