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车王(中国)公司诉被告道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6原告车王(中国)公司诉被告道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纠纷案
【案情】原告车王(中国)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王公司”)是二手机动车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公司,对外以“车王认证二手车超市”及相应英文名称对外宣传,并在店铺建筑外立面、营业用具、内部装饰中等广泛使用其设计的特有装潢。被告淄博道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成公司”)经营范围也是二手车销售、置换等,对外以“道成认证二手车超市”对外宣传,并在营业场所的建筑外立面中采用了与车王公司基本相同的色彩、几何形状排列;在营业用具的车牌、车窗说明、流程表、已售车辆使用的装潢色彩的运用及排列上与车王公司近似;在营业场所的内部装饰上,与车王公司的英文名称和色彩排列近似。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车王公司的经销品牌二手车认证超市“车王”为知名商品,“车王”及相应英文名称、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道成公司使用了车王公司近似的英文名称和装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侵犯了车王公司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道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变更其英文名称的设计要素或附加区别标识,变更其营业场所装潢的色彩、排列等设计要素,并赔偿车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万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已生效。
【评析】本案在审理中针对车王公司的二手车经销服务品牌是否构成知名商品,其名称及装潢是否是特有的,道成公司的名称与装潢是否与车王公司构成近似,及如何停止侵权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论证。明确知名商品是为保护具有区别商品来源意义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服务的,只要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并不要求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本案对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的审理步骤、思路提供了良好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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