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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6
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情】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崔某某先后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冒南孚电池和假冒飞科剃须刀,金额共计114万余元。2016年10月18日,崔某某被···

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情】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崔某某先后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冒南孚电池和假冒飞科剃须刀,金额共计114万余元。2016年10月18日,崔某某被抓获,当场查获未销售的假冒飞科剃须刀18箱,金额6万元。2016年10月20日,李某某被抓获,查获其未销售的假冒南孚电池13340粒,金额9000余元,假冒飞科剃须刀414个,金额2万余元,其实际销售金额111万余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据此分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评析】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地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崔某某系专业售假人员,长期在河南不法从事假冒南孚电池的批发销售。被告人李某某原系华太电池经销商,为谋取暴利,利用其销售网络,大肆从崔某某处购进假冒南孚电池并在淄博当地贩卖,销售金额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权益。针对该类案件取证困难,难以固定的特点,在被告人李某某避重就轻,据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依据银行交易流水,结合同案崔某某供述及证人证言和鉴定报告,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上诉人李某某支付给崔某某的货款,扣除尚未销售部分,认定其犯罪数额,并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罚当其罪。二审宣判后,李某某服判,法律和社会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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