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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澄湖名人文化村玉山胜境诉玉山草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山市阳澄湖名人文化村玉山胜境有限公司诉江苏玉山草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9330号】典型意义本案诉争商标“玉山草堂”系是元末江南名士顾阿瑛的居所,是“玉山雅集”的聚集场所···

山市阳澄湖名人文化村玉山胜境有限公司诉江苏玉山草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9330号】

典型意义

本案诉争商标“玉山草堂”系是元末江南名士顾阿瑛的居所,是“玉山雅集”的聚集场所,“玉山草堂”建筑虽早已消亡,但“玉山草堂雅集”则成为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文化现象,是古人留下的宝贵的文化遗产,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艺术价值。本案对“玉山草堂”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理过程中,在保障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着重考量了涉及传统文化保护的公共性利益,确保裁判结果能够有利于传统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8日,原告昆山市阳澄湖名人文化村玉山胜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山胜境公司”)成立,住所地位于昆山市巴城镇,经营范围包括旅游文化项目策划、开发;旅游百货、工艺品、书画制品(文物除外)销售。2007年11月12日,昆山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印发关于成立“昆山市玉山草堂文化艺术研究会”的通知,研究同意以昆山市阳澄湖名人文化村玉山胜境为依托,进一步开展昆山市传统文化艺术理论研究。原告玉山胜境公司自2009年2月7日起陆续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广告、艺术品估价、艺术品鉴赏等多个服务项目上注册 “玉山草堂”商标。原告玉山胜境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昆山市阳澄湖名人文化村玉山胜境内对“玉山草堂”进行挂牌重建,并在该场所召开了“玉山雅集国际学术研讨会”、协办了“玉山草堂雅集—诗联展”、举办了新版昆剧《我的浣纱记》的首演以及“玉山草堂重阳曲会”。

被告江苏玉山草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山文化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12日,经营范围包括广告、图文设计制作、企业营销及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工艺礼品、艺术品、家居的销售等,经营场所位于昆山市巴城镇,门头挂有“玉山草堂”标识,公司的网站首页标有“玉山草堂”标识,微信公众号中有“玉山草堂”栏,请柬和纸袋上直接印有“玉山草堂”字样。被告玉山文化公司先后承办了“第四届昆山中国书协会员作品展”、“笔墨有声:当代书画名家作品邀请展”、“夏天星、刘墨书画小品展”以及“金陵风来:江苏省画院名家邀请展”,相关媒体对此进行了宣传报道,报道标题中的展出场所指向“玉山草堂”。原告玉山胜境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玉山文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玉山草堂”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玉山草堂”字号的企业名称以及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法院裁判

原、被告的服务项目均涉及文化艺术领域,从被告玉山文化公司对“玉山草堂”字样的使用方式看,“玉山草堂”虽系玉山文化公司企业字号,但玉山文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其企业字号“玉山草堂”大多是以单独、突出的方式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玉山胜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虽然“玉山草堂”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符号,具有公共性特点,商标权人除自己正当使用外,不能绝对的排斥他人对“玉山草堂”这一历史文化符号的合理使用,但被告玉山文化公司对“玉山草堂”的使用方式并非向公众传达玉山文化公司提供的文化艺术类服务自身的特点或是对“玉山草堂”这一历史文化符号的描述、介绍等客观性陈述,而是直指服务提供的来源,与原告玉山胜境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混淆,其行为不属于对“玉山草堂”这一历史文化符号的正当使用。

作为同区域同行业经营者,被告玉山文化公司理应对涉案商标有一定知晓,并应在经营过程中尽量避免使用与玉山胜境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而被告玉山文化公司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玉山草堂”作为企业的字号,用于提供与涉案商标核准相类似的服务,其行为在主观上有搭原告玉山胜境公司商誉的便车之嫌。与此同时,从现有证据中关于原、被告开展活动的相关媒体报道看,相关公众很难区分其服务的提供者。由于双方经营区域的重叠,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市场混淆的出现。因此,被告玉山文化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将与原告玉山胜境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玉山草堂”作为字号登记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被告玉山文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玉山草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含有“玉山草堂”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玉山胜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后被告玉山文化公司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维持了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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