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案例分析

曹某华诉濮某娟、第三人王某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曹某华诉濮某娟、第三人王某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8)苏05民初557号】案情简介曹某华笔名为曹某枫,2005年6月出版《曹某枫画集》,该画集收录了工笔画《华清浴妃图》。濮某娟在受第三人王某贺的委托代其加工刺绣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

曹某华诉濮某娟、第三人王某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18)苏05民初557号】

案情简介

曹某华笔名为曹某枫,2005年6月出版《曹某枫画集》,该画集收录了工笔画《华清浴妃图》。濮某娟在受第三人王某贺的委托代其加工刺绣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华清浴妃图》并制成两幅苏绣,获得金奖并出售,其中140cm×360cm作品售价170万元,70cm×170cm作品售价86万元。曹某华据此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濮某娟侵犯了曹某华对《华清浴妃图》享有的改编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既充分保护了底稿作品著作权,又保障了刺绣艺人的创作需求,为刺绣艺人使用底稿作品明确规则。承认了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的创造性劳动,鼓励传统文化的推陈出新与跨越式发展,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和谐共赢。本案入选2019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全省法院第十五届金法槌杯优秀案例二等奖、全省法院系统2019年度“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商标使用要注意: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上一篇:巴洛克木业诉生活家巴洛克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下一篇:新百伦贸易诉新平衡运动体育、郑某忠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