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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塑化有限公司、刘某发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苏州某塑化有限公司、刘某发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5刑初第577号】【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发是被告单位苏州某塑化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是第G1082520号“DSM”国际商标和第2295···

苏州某塑化有限公司、刘某发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5刑初第577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发是被告单位苏州某塑化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是第G1082520号“DSM”国际商标和第22958002号“STANYL”商标的权利人。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发策划和实施,被告单位苏州某塑化公司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形下,将白包塑料粒子使用印制有“DSM”和“Stanyl”的塑料包装袋重新包装后,冒充“DSM”和“STANYL”商标的正品产品对外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苏州某塑化有限公司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判处罚金,被告人刘某发是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充分彰显了我国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涉外商标权犯罪行为的力度和决心,有力维护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有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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