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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一男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获刑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03
基本案情: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某明知黄某向其低价推销的“五粮液”“剑南春”“茅台”等品牌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多次购进并以市场价格销售。截至案发,吴某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剑南春”白酒41瓶、“五粮液”白···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某明知黄某向其低价推销的“五粮液”“剑南春”“茅台”等品牌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多次购进并以市场价格销售。截至案发,吴某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剑南春”白酒41瓶、“五粮液”白酒42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380元。案发时,公安机关还扣押了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茅台”白酒18瓶、“五粮液”白酒28瓶、“剑南春”白酒42瓶,价值共计人民币66182元。

 

裁判结果:

 

黄山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50380元,未售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661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退赃等情况,判决:一、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对吴某所退赃款40305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国家运用法律手段严厉制裁、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保障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如果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大肆出售,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侵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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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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