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黄山市惠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0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06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国曼谷挽可廉区石龙军路越庄内巷315/1-3号。
代表人:NunthaPitisethakarn,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山市惠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黟县碧阳镇沿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惠君,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市惠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5)甬仑知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山市惠昌贸易有限公司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206执1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胡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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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