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案例分析

黄山市猴坑茶业有限公司、黄山市屯溪区智汇包装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03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民终129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山市猴坑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方继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民终129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山市猴坑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继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C某某,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山市屯溪区智汇包装盒商店,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荷花西路35号黄山茶城8幢7号。

经营者:C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安徽。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山金五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49号莲花怡庭1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程习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安徽。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安徽。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程习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安徽。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安徽。

诉讼记录

上诉人黄山市猴坑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猴坑茶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屯溪区智汇包装盒商店(以下简称智汇商店)、黄山金五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五福公司)、程习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0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猴坑茶叶公司上诉请求: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智汇商店、金五福公司赔偿猴坑茶叶公司100万元(含调查取证费用和律师费);

三、由智汇商店、金五福公司负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判赔数额过低,低估了猴坑茶叶公司案涉驰名商标的价值,保护力度太弱。

二、一审判决遗漏了猴坑茶叶公司关于"调查取证费用和律师费"的诉请。猴坑茶叶公司为本案支出的维权费用中,仅公证费、律师费两项就超过2万元,加上所承担的诉讼费用,已超过了一审判决的判赔数额。过低的判赔数额将导致权利人越维权越损失的局面,保护知识产权将沦为空洞的口号。

三、判赔数额过低,实际上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违背了党中央有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精神。四、智汇包装商店、金五福公司属于恶意侵权,且严重损害了"猴坑"品牌的商誉,理应予以严惩。两侵权人作为同一城市茶叶相关行业的经营者,对"猴坑"相关品牌理应有相当的了解,其未经许可,公然生产、销售带有"猴坑太平猴魁"字样的高档包装,为市场上广大的太平猴魁茶叶销售商提供配套包装,恶意攀附意图极其明显,极大地损害了猴坑茶叶公司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来源不明的各种茶叶在使用该包装进入流通环节后,**降低了消费者对猴坑品牌的评价,严重损害猴坑品牌的商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智汇商店辩称,一、猴坑茶叶公司诉称一审判赔数额过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智汇商店2019年5月初从金五福公司采购茶叶包装盒。案涉被诉侵权商品尚处于打样试销售阶段,没有获利。二、猴坑茶叶公司诉讼要求判赔100万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五福公司、程习毅共同辩称,一、金五福公司的行为虽侵犯了猴坑茶叶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但主观无侵权故意。因初涉包装盒行业,商标意识不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侵犯他人商标权。二、金五福公司自2019年5月初开始打样生产被诉侵权的包装盒,时间短,数量少,没有对猴坑茶叶公司的市场声誉形成不良影响。三、猴坑茶叶公司上诉请求判赔100万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猴坑茶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智汇商店、金五福公司及程习毅停止侵权行为;二、智汇商店、金五福公司及程习毅赔偿猴坑茶叶公司100万元(含调查取证费和律师费);三、本案诉讼费由智汇商店、金五福公司及程习毅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猴坑茶叶公司系生产、加工、经营太平猴魁系列茶的生产企业。为保护其主营商品类别上的自有品牌,申请注册了第1953819号"猴坑HOUKENG及图"商标、第7311067号"猴坑茶业HONGKINGTEA及图"商标("茶业""TEA"放弃专用权)、第7311115号"猴坑HONGKING及图"商标、第22474393号"猴坑猴魁"商标、第23498533号"猴坑HOUKENG"商标及第23499058号"猴坑HOUKENG"商标,共计六种。猴坑茶叶公司注册的第1953819号注册商标的太平猴魁茶系安徽名牌产品。猴坑茶叶公司注册的第1953819号注册商标被商务部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201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5月8日,猴坑茶叶公司向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工作人员与猴坑茶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Z某某于2019年5月9日9时25分来到黄山市屯溪区茶城徽商街8-7号一家招牌名为"智汇?包装"字样的商店门口,猴坑茶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Z某某在公证员的面前清空其手机相册里的照片,使用其手机(型号:小米6)对黄山茶城入口及商店大门进行拍照(见照片打印件),Z某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挑选并购买了标有"猴坑"字样的猴魁四罐小罐茶叶包装盒六套、猴魁25罐小罐茶叶包裝盒一套。Z某某在此期间对店内情况进行拍照(见照片打印件)并在店内收银台上领取了一张名片(姓名:方灵)。该店导购员将猴魁四罐小罐茶叶包装盒六套、猴魁25罐小罐茶叶包装盒一套打包好后交付猴坑茶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Z某某,并开具了一张盖有"黄山市屯溪区智汇包装盒商店"的《销售单》(编号:XSD20190500441)(见销售单复印件)。9时40分出店后,Z某某将上述所购物品及购物过程中取得的《销售单》一并带至公证处。到达公证处后,猴坑茶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Z某某对上述购买物品进行拆封,并察看、拍照(见照片打印件),公证员H某某1、公证工作人员T某某用透明胶带对上述购买物品进行密封,贴本处封条加盖公证处公章,再对已封存物品进行拍照(见照片打印件)。

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公证员H某某2公证工作人员T某某及猴坑茶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Z某某于2019年5月9日10时47分共同来到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4-2号、4-3号店面,招牌名称分别为"泸州老窖特曲传世浓香"和"黄山旨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猴坑茶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Z某某在公证员的面前清空其手机相册里的照片,使用其手机(型号:小米6)对店面招牌及商店大门进行拍照(见照片打印件)。Z某某以安徽省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向店内工作人员表明需购买一百套猴魁茶叶外包装礼盒,随后店内工作人员向Z某某、公证员H某某1、公证工作人员T某某展示了标有"猴坑"字样的四个大玻璃罐茶叶包装盒和二十五个小玻璃罐茶叶包装盒样品。Z某某在此期间对店内情况、小玻璃罐茶叶包装盒以及该店的营业执照进行拍照(见照片打印件)。随后Z某某购买了标有"猴坑"字样的四个大玻璃罐茶叶包装盒一套,该店工作人员将四个大玻璃罐茶叶包装盒一套打包好后,又赠送了两个装有不同价位的猴魁茶叶的标有"猴坑"字样的小瓶玻璃罐,一起交付猴坑茶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Z某某,并开具了一张盖有"黄山金五福商贸有限公司"公章和程习毅签名的《收条》(见收条复印件)。11时35分出店后,Z某某将上述所购物品及购物过程中取得的《收条》一并带至公证处。到达公证处后,猴坑茶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Z某某对上述购买物品进行拆封,并察看、拍照(见照片打印件),公证员H某某1、公证工作人员T某某用透明胶带对上述购买物品进行密封,贴本处封条加盖本处印章,再对已封存的物品进行拍照(见照片打印件)。

一审法院还查明:金五福公司系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程习毅系该公司股东。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零售。智汇商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茶叶包装盒批发、零售、设计。庭审中智汇商店陈述其销售的案涉包装盒系金五福公司处销售,金五福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金五福公司将案涉包装盒样品摆放在智汇商店内销售。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智汇商店和金五福公司是否侵犯了猴坑茶叶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二、智汇商店和金五福公司赔偿损失的数额如何确认;三、程习毅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智汇商店和金五福公司出售的茶叶包装盒内的玻璃瓶的瓶盖上(大玻璃瓶)和瓶身上(小玻璃瓶)均印有"猴坑"和"太平猴魁"字样;外包装纸盒亦印有"猴坑"和"太平猴魁"字样,且"猴坑"二字还以红色字体予以突出,被诉相关标识均属突出使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猴坑茶叶公司注册的商标中"猴坑"二字系主要部分,被诉侵权标识与猴坑茶叶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智汇商店和金五福公司侵犯了猴坑茶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赔偿数额,鉴于智汇商店和金五福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猴坑茶叶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结合智汇商店和金五福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性质及后果、经营规模等酌情确定经济损失3万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程习毅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金五福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其应对金五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一、智汇商店、金五福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猴坑茶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包装盒。二、智汇商店、金五福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赔偿猴坑茶业公司3万元。三、程习毅对上述第二项中金五福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猴坑茶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猴坑茶业公司负担10000元,由智汇商店、金五福公司、程习毅共同负担3800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猴坑茶叶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智汇商店、金五福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智汇商店、金五福公司赔偿猴坑茶叶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并无明显不当。猴坑茶叶公司上诉虽提出其仅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超过2万元,但其在本案中所提交公证费票据,亦在他案中提交并作为主张维权费用的依据,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或仅为本案所发生。猴坑茶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黄山市猴坑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书尾部

审判长  王文友

审判员  刘 颖

审判员  李亚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Y某某

书记员杨弯弯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本文来自网络,本站不对信息准确性负责,如果侵犯了你的权利,请联系我们删除。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一篇:黄山尚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下一篇: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诉歙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