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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猴坑茶业有限公司诉黄山市屯溪区某商店、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03
黄山市猴坑茶业有限公司诉黄山市屯溪区某商店、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基本案情】黄山市猴坑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猴坑公司)系生产、加工、经营太平猴魁系列茶的生产企业。为保护其主营商品类别上的自有品牌,其···

黄山市猴坑茶业有限公司诉黄山市屯溪区某商店、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山市猴坑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猴坑公司)系生产、加工、经营太平猴魁系列茶的生产企业。为保护其主营商品类别上的自有品牌,其申请注册了第1953819号“猴坑HOUKENG及图”商标、第7311067号“猴坑茶业HONG KING TEA及图”商标(“茶业”“TEA”放弃专用权)、第7311115号“猴坑HONG KING及图”商标、第22474393号“猴坑猴魁”商标、第23498533号“猴坑HOUKENG”商标及第23499058号“猴坑HOUKENG”商标,共计六种。猴坑公司注册的第1953819号注册商标的太平猴魁茶系安徽名牌产品。猴坑公司注册的第1953819号注册商标被商务部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201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4月,猴坑公司发现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将两款带有“猴坑”商标的太平猴魁高档包装盒摆放在黄山市屯溪区某商店内销售,两款包装产品在内外包装上均显著标记“猴坑太平猴魁”字样。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系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程某某系该公司股东。猴坑公司认为屯溪区某商店、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及程某某的行为已对猴坑公司的商标权构成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屯溪区某商店、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及程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猴坑公司100万元整。

 

  【裁判结果】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屯溪区某商店和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售的茶叶包装盒内的玻璃瓶的瓶盖上(大玻璃瓶)和瓶身上(小玻璃瓶)均印有“猴坑”和“太平猴魁”字样;外包装纸盒亦印有“猴坑”和“太平猴魁”字样,且“猴坑”二字还以红色字体予以突出,被诉相关标识均属突出使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猴坑公司注册的商标中“猴坑”二字系主要部分,被诉侵权标识与猴坑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屯溪区某商店和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了猴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结合屯溪区某商店和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性质及后果、经营规模等酌情确定经济损失3万元。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程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猴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黄山盛产茶叶,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享誉海内外,因而黄山的茶叶市场亦十分繁荣,与茶叶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应当引起重视。本案中,侵权人在茶叶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与猴坑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容易使公众误认为茶叶来源于猴坑公司,不仅侵犯了猴坑公司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市场秩序。本案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确定了符合当地经济水平与市场实际的赔偿数额,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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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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