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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被告)鲁青瓷公司诉(反诉原告)李秋峰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8
(反诉被告)鲁青瓷公司诉(反诉原告)李秋峰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案情】2011年6月,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鲁青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青瓷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秋峰签订为期五年的委托创作合同。双方约定:鲁青瓷公司每···

(反诉被告)鲁青瓷公司诉(反诉原告)李秋峰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1年6月,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鲁青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青瓷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秋峰签订为期五年的委托创作合同。双方约定:鲁青瓷公司每年购买李秋峰不少于10万元的鲁青瓷作品,购买额按照每年10%递增;鲁青瓷公司每年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台等多种方式在多个地区宣传李秋峰及其作品;五年内李秋峰只能为鲁青瓷公司创作并制作鲁青瓷作品,李秋峰所作画面由双方协商,但由鲁青瓷公司定稿,著作权归鲁青瓷公司所有;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对方已购买作品总额五倍的违约金。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鲁青瓷公司主张李秋峰违反合同约定屡次为他人制作、销售作品,李秋峰未足额完成约定数额的作品,李秋峰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李秋峰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广告费损失等共计100余万元。李秋峰反诉主张鲁青瓷公司未提供充足裸瓶,没有购足约定数量的作品,也未足额支付制作款,鲁青瓷公司的行为亦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鲁青瓷公司支付李秋峰制作款、违约金15万余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鲁青瓷公司与李秋峰于2011年6月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该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宜强制履行,李秋峰拒绝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秋峰要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李秋峰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为他人制作、销售作品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双方未完成约定年度交易额系因李秋峰违约造成,而非鲁青瓷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裸瓶所致,鲁青瓷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鲁青瓷公司应支付拖欠李秋峰的制作款。法院判决:解除李秋峰与鲁青瓷公司签订的合同,李秋峰支付鲁青瓷公司违约金20万元,鲁青瓷公司支付李秋峰制作款7200元。

【评析】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委托人就特定作品委托他人创作,受委托人按照约定完成作品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是著作权合同纠纷的一种。本案在审理委托创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著作权权属、合同效力、合同解除以及违约的认定方面进行了探索。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常见类型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等。著作权纠纷需注意什么:

1、纠纷解决,著作权中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引发纠纷,不能采用仲裁。

2、及时起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多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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