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复审

宜兴派乐地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欢乐竞技”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0
宜兴派乐地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欢乐竞技”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92636号“欢乐竞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

宜兴派乐地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欢乐竞技”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92636号“欢乐竞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960080号“欢乐电玩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62286“欢乐麻将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515686号“欢乐纸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264188号“欢乐电玩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524560号“欢乐 2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862322号“欢乐麻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404069号“欢乐扑克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404083号“欢乐  U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226201号“欢乐 CO 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264481号“欢乐电玩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9524559号“欢乐 2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第41类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签订的相关信息服务协议;

  2、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中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欢乐”,均构成近似标识。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唱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耳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游戏器具出租、体育野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等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92636号“欢乐竞技”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9263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7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宜兴派乐地互娱文化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教育信息(4101)、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4105)、娱乐服务(4105)、体育野营服务(4105)、玩具出租(4105)、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4105)、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104)、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4105)、游戏器具出租(4105)


上一篇:浙江曦日硕立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曦日硕立 GIRASOLE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欧姆万有限责任公司“MIM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