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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艾乐博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FEI XIN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2
佛山市艾乐博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FEI XIN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816420号“FEI 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

佛山市艾乐博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FEI XIN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16420号“FEI 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678203号“飞星Feixing”商标、第3393084号“飞羚电器FEILING及图”商标、第3081117号“FEIXIANG及图”商标、第5807875号“飞羚电器FEIL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灯罩、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FEI XING”与引证商标一拼音部分“Feixing”、引证商标三显著识读部分文字“FEIXIANG”字母组合相同,且申请商标无其他部分可资识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灯罩”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除“灯罩”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3816420号“FEI XING”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1642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6 国际分类:11类 灯具空调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佛山市艾乐博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烤盘(烹饪设备)(1104)、电平底高压锅(1104)、烹饪用炉(1104)、烹饪用电高压锅(1104)、电蒸锅(1104)、电炊具(1104)、电热水壶(1104)、烤面包机(1104)、多功能电锅(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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