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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GEN”与“progea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13
“PROGEN”与“progea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995761号“PROG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

“PROGEN”与“progea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95761号“PROG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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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3620号“progea及图”商标、第16893649号“PROGREEN”商标、第17839953号“PROJ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呼叫、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人网络简介及相关新闻报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美国的共存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7年7月27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英文商标,仅在个别字母和书写形式上存在差异,在呼叫、字母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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