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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分互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2444640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6
上海分互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2444640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4446408 41 2017年06月02日 图形 上海分互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44464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

上海分互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2444640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4446408 41 2017年06月02日 图形 上海分互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464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33322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11132号“哈泊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含义和呼叫上均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畅由”APP上架信息;申请商标宣传图片;申请人相关业务合同及发票;“畅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无线电文娱节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注册号 24446408 申请日期 2017年06月02日 国际分类 41

申请人名称(中文) 上海分互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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