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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75819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情况说明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6
第20475819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情况说明申请人因第20475819号【技术项目研究; 科学研究; 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 土地测量; 化学研究; 建筑制图; 平面美术设计; 】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

第20475819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情况说明

申请人因第20475819号【技术项目研究; 科学研究; 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 土地测量; 化学研究; 建筑制图; 平面美术设计; 】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330980号【和黄中国医药科技企业有限公司 HUTCHISON CHINA MEDITECH ENTERPRISES(BAHAMAS)LIMITED】“森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5591869号【服装设计;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 主持计算机站(网站); 计算机软件设计; 计算机软件维护; 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 】“森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7235159号【浙江森森实业有限公司】“森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商标为独创,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与大量使用,已形成了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申请人概况。二、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列表。三、申请人“MLS”系列商标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四、申请商标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五、申请人部分荣誉资质证据材料。六、申请商标广泛宣传证据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代理申请驳回复审,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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