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義祥”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6“草原義祥”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75112号【豆腐制品; 加工过的坚果; 食用海藻提取物; 果肉; 果冻;】“草原義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31787号【肉干; 肉; 猪肉食品; 家禽(非活); 干食用菌; 鱼(非活); 牛奶; 腌制蔬菜; 蛋; 食用油;】“草原御祥及图”商标
第16477960号【肉罐头;】“草原慧祥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肉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罐头”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草原義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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