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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6330号“田密密及图”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7
第4236330号“田密密及图”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4236330号“田密密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0741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我局决定认···

第4236330号“田密密及图”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4236330号“田密密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0741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04月16日至2021年04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在农业肥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研,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确未在市场上流通,无法判定被申请人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给申请人质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购销合同及发票;

  2、产品包装、使用图片;

  3、福建省肥料正式登记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作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述复审商标注册、转让情况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中的甲方“龙岩太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并无使用权限。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存疑。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1、复审商标的注册公告、转让公告;

  2、龙岩太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列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华丰源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07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农业肥料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2年1月27日转让至新疆普德士生物有限公司名下,于2018年9月20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2021年4月16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农业肥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1类农业肥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非被申请人或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明力不足。证据3也未显示复审商标和被申请人。故,上述证据与本案焦点问题缺乏关联性。综上,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类农业肥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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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236330号“田密密及图”商标:申请/注册号:4236330申请日期:2004-08-24国际分类:第01类-化学原料商标申请人:新疆凯金新安生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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