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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耿氏酒业有限公司“耿府家酒”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徐州市耿氏酒业有限公司“耿府家酒”商标注册案例分析徐州市耿氏酒业有限公司“耿府家酒”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831858号“耿府家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

徐州市耿氏酒业有限公司“耿府家酒”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徐州市耿氏酒业有限公司“耿府家酒”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31858号“耿府家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176926号“耿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68999号“耿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白酒;开胃酒;米酒;汽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黄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31858号“耿府家酒”商标:

耿府家酒     

申请/注册号:2383185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7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徐州市耿氏酒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汽酒(3301)、葡萄酒(3301)、开胃酒(3301)、米酒(3301)、酒精饮料原汁(3301)、利口酒(3301)、白酒(3301)、含水果酒精饮料(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果酒(含酒精)(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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