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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第2350177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第2350177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5017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申···

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第2350177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017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513660号“WOLF HOWL及图”商标、第12030895号“闪电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7719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中关于“森林狼”、“明尼苏达森林狼队”的介绍;媒体对森林狼队标更换的报道资料;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01774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0177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1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0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1 专用权期限:2019-05-21至2029-05-20

申请人: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浴帽(2513)、睡眠用眼罩(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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