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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67410号“SOUL SNAP 2020·DANCE STUDIO&BAR MORE THAN D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第61767410号“SOUL SNAP 2020•DANCE STUDIO&BAR MORE THAN D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67410号“SOUL SNAP 2020•DANCE STUDIO&BAR MORE THAN D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

第61767410号“SOUL SNAP 2020•DANCE  STUDIO&BAR MORE THAN D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67410号“SOUL SNAP 2020•DANCE STUDIO&BAR MORE THAN D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00713号“MAGIC GLOVES及图”商标、第24224876号“对劲儿 EXACT CHO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767410号“SOUL SNAP 2020•DANCE STUDIO&BAR MORE THAN DANCE及图”商标:

商品/服务 辅导(培训); 培训; 安排和组织培训班; 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组织舞会; 私人健身教练服务; 无线电文娱节目;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现场表演; 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 

类似群 4101;4102;4105;4107;

申请/注册号 61767410 申请日期 2021年12月28日 国际分类 41

申请人名称(中文) 魂响(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1号楼1层B10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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