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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富奥尔多纳”商标与引证商标过于相似驳回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9
“奔富奥尔多纳”商标与引证商标过于相似驳回案例申请人因第23132386号“奔富奥尔多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

“奔富奥尔多纳”商标与引证商标过于相似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3132386号“奔富奥尔多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618650号“奔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12778号“奔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039611号“奔富酒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525691号“奔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208655号“奔富BEN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109525号“奔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特定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五、六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决定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所有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奔富奥尔多纳”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奔富”,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如审理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鉴于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将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132386号“奔富奥尔多纳”商标:

奔富奥尔多纳 

申请/注册号:2313238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14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栖霞法拉图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葡萄酒(3301)、含水果酒精饮料(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鸡尾酒(3301)、威士忌(3301)、食用酒精(3301)、果酒(含酒精)(3301)、白兰地(3301)、米酒(3301)、清酒(日本米酒)(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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