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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创设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IGKINGGROUP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1-30
江苏创设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IGKINGGROUP及图”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1162977号“HIGKING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164728号···

江苏创设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IGKINGGROUP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1162977号“HIGKING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164728号“HIGKING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中的“GROUP”含义为“团”,而非“集团”。申请商标不存在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情况,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物养殖”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养殖”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此外,申请商标中的“GROUP”可译为“集团”,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1162977号“HIGKINGGROUP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1162977 商标申请日期:2016-08-31 国际分类:44类 医疗园艺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江苏创设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动物养殖(4403)、人工日光浴晒黑服务(4402)、医疗诊所服务(4401)、永久化妆服务(4402)、风景设计(4404)、美容师服务(4402)、卫生设备出租(4405)、美容服务(4402)、防治虫害服务(为农业、园艺和林业目的)(4404)、动物牙科(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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