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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2
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一、案情介绍第4137171号“古南丰”商标是安徽古南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3类“白酒;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0月13日,曾被···

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

一、案情介绍

第4137171号“古南丰”商标是安徽古南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3类“白酒;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0月13日,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7月1日,当事人安徽古南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黄山公交车车体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当事人提供广告样稿,委托某公司在黄山市通过3条线路公交车发布广告。某公司制作出效果图后在一台公交车上发布,车身侧面广告主要内容有“中国驰名商标、古南丰、徽派黄酒领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坊小缸酿造技艺”。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之规定。2021年7月29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驰名商标制度设计的本意,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加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驰名商标认定是对事实的确认,仅对争议的案件有效,认定后只能在以后个案中起到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曾受到保护的记录的效力。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只表明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这一事实,并不表明相关机关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了质量保证,也不表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信誉得到了保证。本案中的办理,既是对企业的惩戒,也是一次对《商标法》驰名商标规定的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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