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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郁苑香”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6
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郁苑香”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情简介随着“中秋”“春节”佳节的逐渐临近,以食品为主的节日美食逐渐进入销售旺季,一些不法商贩利用祥和的节日蠢蠢欲动,部分假冒侵权商品悄悄登场,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带来严重侵害。···

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郁苑香”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随着“中秋”“春节”佳节的逐渐临近,以食品为主的节日美食逐渐进入销售旺季,一些不法商贩利用祥和的节日蠢蠢欲动,部分假冒侵权商品悄悄登场,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带来严重侵害。2020年9月7日,山东省沂源县市场监管局(下称办案机关)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挖掘出一起假冒侵权食品生产案。

2020年9月1日,办案机关根据投诉举报对沂源县某特产商行(另案处理)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郁苑香牌豆瓣酱)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商行销售的郁苑香牌豆瓣酱供货商为王某凤(下称当事人)。执法人员经仔细比对正品豆瓣酱商标标识、商品包装、瓶型等物证,发现存在涉嫌假冒行为,于是第一时间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查体从事豆瓣酱生产,其生产的郁苑香牌豆瓣酱未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与正品郁苑香牌豆瓣酱包装标注内容一致,经商标专用权人出证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豆瓣酱属于假冒侵权商品。经了解,当事人于2019年秋天开始,通过网络购进设备、包装、瓶子等材料筹备生产经营,至案发时,当事人售出郁苑香牌豆瓣酱20盒至沂源县某特产商行进行销售,现场已灌装封口的成品豆瓣酱20盒尚未售出,现场存放豆瓣酱包装盒20个、瓶盖若干,涉案商品货值金额约0.24万元。

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明知或应知正品豆瓣酱的社会美誉度和知名度,为更好地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与正品豆瓣酱包装内容标注一致的包装,主观故意明显,为了进一步挖掘案件线索,市场监管部门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9月,办案机关作出了给予没收侵权商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的物品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来源于一起流通环节普通的投诉举报而挖掘出的一起食品侵权生产链条,及时制止了假冒侵权食品的进一步生产,对于打击食品制假售假的源头起到了良好作用,震慑了一批依靠黑色产业链进行牟利的违法分子,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尽管根据办案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的涉案金额并不大,但是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未进行健康查体,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从事食品生产,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与正品“郁苑香”牌豆瓣酱包装内容标注一致的包装物,主观故意明显,不仅侵害了商标权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而且对地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严重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参照处罚裁量基准,采取顶格的形式作出处罚,此种拔出萝卜带出泥式的重罚形式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食品监管“四个最严”的指示,同时配合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体现了“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的要求和对法律的尊重与敬畏,对于同类案件的后续处理也有着广泛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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