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商标资讯

黄山市工商局查处药店商标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15
黄山市工商局查处药店商标侵权案 1月10日上午,广州市康采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到黄山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举报,称我市有1家药店销售的漳州市健源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肤康”乳膏,3家药店销售的湖北博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黄山市工商局查处药店商标侵权案

    1月10日上午,广州市康采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到黄山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举报,称我市有1家药店销售的漳州市健源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肤康”乳膏,3家药店销售的湖北博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肤康”软膏,侵犯了该公司注册的“百夫康”商标专用权。

    10日下午,市局经济检查执法局联合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屯溪和歙县王村对四家涉事药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共查获涉案“百肤康”软膏39支。

    经查,“百夫康” 是广州市康采医疗用品有限公司2014年9月14日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人用药、杀菌剂、医用药膏、消毒剂等。而漳州市健源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肤康”乳膏的批准文号为“闽卫消证字(2004)第0050号,属消毒剂类产品。湖北博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肤康”软膏,批准文号为“鄂卫消证字(2008)第0011号,亦属消毒剂类产品。《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另查,湖北博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肤康”软膏在其包装盒上标注:“适用范围:适用于过敏性的痛痒性皮肤病,如痛痒症、神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脂溢性皮炎、慢性湿疹、银屑病、麻疹、蚊虫叮咬、常见皮肤的抑菌。”《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1-3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黄山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已对上述当事人立案查处。

以上是关于《黄山市工商局查处药店商标侵权案》的知识产权信息及科技资讯汇总,黄山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商标代理(续展/变更/转让),专利代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版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上一篇:黄山市工商局召开“个转企”及促进商标品牌战略工作推进会
下一篇:徽州区市场监管局四措施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