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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车泵及其在装载机上的应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5
“刹车泵及其在装载机上的应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专利号为 ZL201610597395.7,名称为“刹车泵及其在装载机上的应用”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7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3月20日。原专利权人于2018年5月···

“刹车泵及其在装载机上的应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专利号为 ZL201610597395.7,名称为“刹车泵及其在装载机上的应用”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7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3月20日。原专利权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本案请求人某机械公司。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烟台某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侵犯请求人合法权利,遂向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2020年5月18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立案。

口审中,请求人主张以型号为35401410010的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当庭对该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拆解,对两者的技术特征进行了一一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14个技术特征相比,有1个技术特征不相同,该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N.在出液腔(101)设有第1控制阀;被控侵权产品对应技术特征n.出液腔内没有安装第1控制阀,制动腔内设置有控制阀。烟台市市场监管局经审理,认为关于技术特征N与n的对比,控制阀设置在制动腔或出液腔内,虽然功能相同都是控制刹车液流动,但结合涉案专利的说明书记载,技术特征N具有“不会出现制动腔内的刹车液越来越多现象,方便使用”这一技术效果,解决了刹车液越来越多导致的刹车踏板移动距离越来越短、需要人为调整而带来不便的技术问题,故两者的技术效果不相同,所以技术特征N与n不等同。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决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的制造、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请求人不服行政裁决,向青岛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裁决合法,应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本案全面准确的确定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严格限制了等同原则的适用,对案件作出准确处理,保障了公众对公知技术的合理使用,维护了公众利益,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该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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