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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牛电皮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5
“电动车(牛电皮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请求人山东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获得名称为“电动车(牛电皮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626097.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时合法···

“电动车(牛电皮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山东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获得名称为“电动车(牛电皮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626097.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高密市某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电动车,涉嫌侵犯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2020年5月20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立案。

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图片的主视图、侧视图、后视图进行比对,涉案专利主视图中左右前大灯、进气口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形状、排列方式上均有明显不同,不易造成混淆。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车的前脸部位特别被关注,其设计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综合比较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别,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决定,认定被请求人高密市某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电动车,其外观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案例启示

在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对比判断中,应当更关注正常使用时易见部位的设计变化,该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本案中,对于汽车外观设计来说,汽车的主视图、侧视图及后视图是其容易看到的部分,相对于不易见的其他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更大。该案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对今后办理外观设计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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