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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可达电子公司、迈可达文化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5
迈可达电子公司、迈可达文化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7226号(方达电子···

迈可达电子公司、迈可达文化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7226号(方达电子商务园B座201室)。

法定代表人:闫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迈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7226号(方达电子商务园B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何树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L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C某某,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迈可达电子商务公司)、淄博迈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可达文化传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L某某、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淘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迈可达电子商务公司、迈可达文化传播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可能存在专业水准较低或者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思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两个独立的法人列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审理,损害其合法权利。

L某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浙江淘宝公司未发表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L某某以迈可达电子商务公司、迈可达文化传播公司在浙江淘宝公司开设的平台上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侵害其专利号为ZL20162120××××.X、名称为“一种形体矫正专业舞蹈训练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将三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法院无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对此立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实施地或实施该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据此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六条规定,发生在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莱芜市、滨州市、德州市、聊城市、临沂市、菏泽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迈可达电子商务公司、迈可达文化传播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故原审法院依照上述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迈可达电子商务公司、迈可达文化传播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则违反上述专属管辖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另一被告浙江淘宝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具有管辖权,而L某某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迈可达电子商务公司、迈可达文化传播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G某某

书记员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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