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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吴江市某有限公司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陈某诉吴江市某有限公司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案【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4625号】典型意义申请商标注册从本质上讲属于市场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在先权利予以合理避让,否则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陈某诉吴江市某有限公司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案

【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4625号】

典型意义

申请商标注册从本质上讲属于市场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在先权利予以合理避让,否则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可能面临不能获准注册,即使申请注册成功也可能面临被撤销,乃至侵权赔偿。本案涉及申请商标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即在先权利中著作权的保护问题。该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著作权人许可商标权继续使用作品备案,商标权人支付著作权人合理对价,有效平衡了著作权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利益,通过“权力的博弈与平衡”实现了“互利互赢”的良好效果。

案情简介

原告陈先生是一位专业从事平面设计工作的设计师,其作品有一定知名度,被告是盛泽镇的一家纺织企业,引起双方纠纷的是一幅由原告设计的美术作品。该作品由天鹅和荷花两种元素抽象组合在一起,由原告在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进行备案,并曾在公开发行的杂志上发表过。而被告公司在注册商标时使用了该图案。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因此起诉至法院,提出了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等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其注册使用的商标是在成立公司时委托印制宣传册的彩印公司一并制作的,没有审查其独创性,极有可能是彩印公司在网络上下载的,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原告创作的图案作品享有在先权利,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就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最终经调解,被告公司同意支付原告涉案图形使用费18000元,原告同意被告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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