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案例分析

“L 7”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5
“L 7”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83817号“L 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3950号《第19329890号“LA”···

“L 7”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83817号“L 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3950号《第19329890号“L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第19329890号“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予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商标局作出引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以下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标的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锻炼身体肌肉器械; 使身体复原的器械; 悬挂式滑行器; 体育活动器械; 滑雪杖; 体操器械; 滑雪板; 雪橇(体育用品); 跳板(运动器材); 滑雪杆 查看详细信息

类似群 2807;2805;

申请/注册号 24383817 申请日期 2017年05月27日 国际分类 28

申请人名称(中文) 昆山冠辉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申请人地址(中文) 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蓬青路57号


上一篇:第23528960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下一篇:“全民年中购物节61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