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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年中购物节61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5
“全民年中购物节61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08483号“全民年中购物节61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


“全民年中购物节61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08483号“全民年中购物节61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3468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正处在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及获得荣誉;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媒体报道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处在异议程序中的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数字“618”与引证商标数字“618”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全民年中购物节”易使人理解为一个节日,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并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下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标的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 24108483 申请日期 2017年05月12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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