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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屯溪区三友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03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0民初6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M某某,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0民初64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M某某,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屯溪区三友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小区F地11号135、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02MA2R1A171E。

经营者:X某某,*,****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公司)诉被告黄山市屯溪区三友商行(以下简称三友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古井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M某某、被告三友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古井贡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三友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古井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三友商行赔偿古井贡公司因侵权受到的损失10万元;三、三友商行支付古井贡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0.5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调查处理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四、本案的诉讼费由三友商行承担。

事实和理由:古井贡公司拥有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既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又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2018年12月26日,黄山市工商局在三友商行经营场所内查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20瓶以及“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白酒14瓶。经黄山市工商局认定该批“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以及“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白酒均系假冒古井贡公司产品,侵犯古井贡公司所有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2019年1月24日,黄山市工商局对三友商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黄工商处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侵权商品34瓶,并处罚款0.4万元。三友商行的行为侵犯了古井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古井贡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和巨大损失。

三友商行答辩称:三友商行不知晓销售的商品侵害了古井贡公司商标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山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依据是古井贡公司自行制作的鉴定报告书,该鉴定书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古井贡公司提起的损失数额过高,其受到实际损失及三友商行得到实际利益均有限。

古井贡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古井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古井贡公司的基本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三友商行的基本信息。证明三友商行的基本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三:(2019)皖亳公证字第3589号公证书、(2019)皖亳公证字第3587号公证书、(2019)皖亳公证字第3599号公证书。证明古井贡公司拥有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注册商标、“古井贡酒原浆5”注册商标。古井贡公司享有被侵权产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权产品享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及美誉度。

证据四:黄山市工商局黄工商处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三友商行实施了侵害古井贡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被监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五: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费发票。证明古井贡公司为制止三友商行侵害行为、维护权利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友商行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至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是古井贡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该报告书是古井贡公司单方制作,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三友商行是个体工商户,且古井贡公司所受实际损失相对较小,目前三友商行已经停止销售,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费用。

本院认证意见为:经对古井贡公司所举证据进行审查、核对,对古井贡公司提交的上述五组证据予以采信。

三友商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古井贡公司于1999年3月5日经工商登记成立,经营范围:粮食收购(凭许可证经营),生产白酒、酿酒设备、包装材料等。古井贡公司于2010年10月7日取得第7417861号商标注册证,注册了“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商标及图,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包括酒(饮料)等,现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古井贡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取得第12871195号商标注册证,注册了“古井贡酒原浆5”商标及图,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包括酒(饮料)等,现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古井贡酒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友商行于2017年12月13日经工商登记成立,经营者为X某某,经营范围:卷烟、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保健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12月26日,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三友商行查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白酒20瓶、“古井贡酒原浆5白酒14瓶,经认定系假冒产品。2019年1月24日,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黄工商处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假冒商品34瓶,并处罚款4000元。该34瓶假冒白酒已经全部被没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三友商行是否侵害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古井贡公司注册了“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商标及图、“古井贡酒原浆5”商标及图,其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三友商行购进并销售假冒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古井贡酒原浆5白酒的行为,侵害了古井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工商处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案涉34瓶假冒白酒已经全部被没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古井贡公司诉请三友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古井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案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亦未能提供三友商行因侵权而获得收益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后果、案涉商品价格、案涉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以及古井贡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酌定三友商行赔偿古井贡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综上,古井贡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黄山市屯溪区三友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黄山市屯溪区三友商行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判长  S某某之

审判员  黄继顺

审判员  戴英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W某某

书记员吴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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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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