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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每日营养科技有限公司“每日营养 DAILY NUTRITION”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2
南京每日营养科技有限公司“每日营养 DAILY NUTRITION”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00998号“每日营养 DAILY NUTRI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

南京每日营养科技有限公司“每日营养 DAILY NUTRITION”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00998号“每日营养 DAILY NUTRI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910135号“美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051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275305号“每日谷养 DAILY CEREAL NUTRI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258832号“每日谷养 DAILY CEREAL NUTRI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192735号“每日轻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203312号“每日轻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496144号“MISS YUAN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8095279号“每日营养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9802208号“ODA 每日营养群 OPO DHA 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其使用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2年8月6日刊登了上述决定的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二、八、九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植物饮料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植物饮料、豆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亦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200998号“每日营养 DAILY NUTRITION”商标:

商品/服务 软饮料; 运动饮料; 乳清饮料; 含电解质的运动饮料; 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 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 无酒精果汁饮料; 无酒精饮料; 植物饮料; 能量饮料 

类似群 3202;

申请/注册号 60200998 申请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国际分类 32

申请人名称(中文) 南京每日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青马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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