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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北新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03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0民初40号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C。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0民初40号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C。

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S某某,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北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T。

法定代表人:胡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H某某,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公司)诉被告黄山北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北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S某某,被告黄山北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北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黄山北新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6544825号"北新"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黄山北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北新"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三、黄山北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四、黄山北新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开声明消除影响;五、由黄山北新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北新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为:一、黄山北新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北新"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二、黄山北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三、黄山北新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四、由黄山北新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北新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了"北新"商标,并颁发第6544825号商标注册证,在第6类商品中核定使用。"北新"文字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3日。北新公司所有的"北新"注册商标在建材行业及相关行业具有相当知名度和美誉度。黄山北新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日,晚于北新公司成立及"北新"商标核准日多年,其经营范围与北新公司部分相同和类似且与"北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相类似。黄山北新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为攀附北新公司商誉而将北新公司的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用作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类似商品上突出醒目使用,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黄山北新公司辩称:1.黄山北新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是经过合法手续注册的;2.黄山北新公司在业务推广中都是以JNF(商标)金耐福进行,并未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混淆行为,请求驳回北新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北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北新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北新公司改制后成立于1997年5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制造新型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北新"是其企业字号。

证据二、第6544825号"北新"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2014年5月14日,北新公司依法注册第6544825号"北新"商标,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轻钢龙骨;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金属建筑构件;建筑用金属附件;窗用金属附件;金属铰链;轻钢龙骨(表层烤漆);建筑用金属护角(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中核定使用,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3日。

证据三、第1068280号"北新"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续展组成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3]第01673号"裁定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北新"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证明:1.1997年8月7日,北新建材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第1068280号"北新"商标,在第19类"半成品木材、土沙石、石料、灰泥、炉渣等建筑用料、石膏、水泥预制构件、建筑砖瓦、建筑用耐火材料、建筑用耐火制品、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结构、岩棉制品(建筑用)、玻璃钢制门、窗、石头、混凝土或大理石工艺品"商标核定使用;2.2005年1月14日,北新公司依法受让第1068280号"北新"注册商标,并按照办理了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后有效期至2027年8月6日;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北新公司所有的第1068280号"北新"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四、北新公司上市及股票情况、企业概况、企业所获荣誉证书(部分),"北新"商标所获荣誉证书(部分)。其中北新公司上市及股票情况,企业概况证明:北新公司已于199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000786,股票简称为"北新建材",其作为国内最大的新型建材产业基地和世界500强成员企业,业务范围遍及全球,在建材行业及相关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荣誉度。北新公司所获荣誉证书(部分),"北新"商标所获荣誉证书(部分)证明:1.北新公司荣获"中国工业大奖"、"2014年亚洲品牌500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改革40年中国改革发展杰出贡献企业"、"2014年中国建材家居百强企业";2.北新公司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以"北新"商标标识,荣获"2016消费者满意的绿色建材示范品牌"、"首批中国绿色新标杆品牌企业"、"北京名牌产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证据五、经销协议书(节选),证明北新公司所生产的产品销售范围遍布全中国,在建材行业占有极高的市场份额,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证据六、北新公司2017年度报告摘要、2018年度报告摘要、2019年度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其中2017年度报告摘要证明:2017年度北新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164,343,454.60元,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利润2,343,985,433。41元。2018年度报告摘要证明:2018年度北新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564,910,662.48元,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利润2,465,940,208.44元。2019年度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证明:2019年度第一季度北新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26,959,306.69元,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利润328,033,639.25元。

证据七、黄山北新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1.黄山北新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日,使用"北新"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轻钢龙骨;销售:五金建材、装饰建筑材料(不含危化品)",与北新公司经营范围相同和类似,且与北新公司"北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相类似;2.黄山北新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知晓北新公司及其"北新"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为攀附商誉而将北新公司的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用作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主观上存在恶意。

证据八、(2019)云昆国信证字第50006号公证书。

证据九、(2019)云昆国信证字第50003号公证书。

证据八、九共同证明:1.黄山北新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即突出宣传使用"北新建材",字样,而北新公司的股票简称和公司简称均为"北新建材",被告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攀附,会引起相关公众产生误会或混淆,且黄山北新公司还在其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及生产的产品上突出使用北新字样,构成对北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2.黄山北新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面自称持有先进,装饰材料生产批发销售一体的企业是华东地区主要的生产商之一,并且是黄山市唯一一家轻钢龙骨生产企业。

证据十、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北新公司为制止黄山北新公司的侵权行为支出3400元公证费用。

黄山北新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全部是阐述北新公司自身企业实力,与本案无关;证据四、五、六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全部是阐述北新公司自身企业相关情况,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七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黄山北新公司的工商信息是工商总局批准下发的,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八、证据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黄山北新公司在百度推广网站上没有使用北新建材四个字,一直是以黄山北新建材有限公司来宣传,并在网站添加了"JNF"商标,网站和名称同步出现,主要宣传黄山北新公司商标金耐福。黄山北新公司网址是××;对证据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北新公司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证明自身公司实力,并没有证明黄山北新公司存在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本院认证意见为:对十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

黄山北新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网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套餐网站服务协议、网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套餐网站服务合同书、黄山金耐福标有金耐福的公司门脸照片一张、黄山北新公司开户许可证、黄山北新公司供货单一张、黄山北新公司规章制度照片一张、标有黄山北新公司金耐福轻钢龙骨小样盒照片一张,标有金耐福的黄山北新公司办公室照片一张、月工资参照以下模板计算发放相关照片一张、黄山北新公司网站截图一张、黄山北新公司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标有黄山金耐福经营门店照片四张、黄山培训学校销售出库单一张、标有金耐福商标钢印的轻钢龙骨一根,共同证明黄山北新公司是以金耐福的商标进行推广,并没有对北新公司侵权。

北新公司质证意见如下:

对网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套餐网站服务协议、网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套餐网站服务合同书三性均不予认可,无法核实真实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黄山金耐福标有金耐福的公司门脸照片三性不予认可;对黄山北新公司开户许可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黄山北新公司供货单、黄山北新公司规章制度照片三性不予认可;对黄山北新公司金耐福轻钢龙骨小样盒照片及标有黄山金耐福经营门店照片的三性予以认可;对黄山北新公司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黄山北新公司网站截图三性不予认可;对黄山培训学校销售出库单三性不予认可;对标有金耐福商标钢印的轻钢龙骨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对黄山北新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上述证据不足以达到黄山北新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黄山北新公司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向本院提交三组证据:

证据一、工商登记资料,证明黄山北新公司经依法登记注册成立;

证据二、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证明黄山北新公司不知晓北新公司已经对"北新"进行了商标登记,黄山北新公司经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设立,运营过程中未损害北新公司利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证据三、照片一张,证明黄山北新公司在百度页面上的宣传并非"北新建材",而是"黄山北新建材有限公司",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新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如下:

对证据一、证据二的三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三的三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上述三组证据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北新公司于1997年5月30日经工商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制造新型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1997年8月7日,北新建材有限公司依法注册了第1068280号"北新"商标,在第19类商品中核定使用,使用范围包括半成品木材、土沙石、石料、灰泥、炉碴等建筑用料、石膏、水泥预制构件、建筑砖瓦、建筑用耐火材料、建筑用耐火制品、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结构、岩棉制品(建筑用)、玻璃钢制门、窗、石头、混凝土或大理石工艺品。2005年1月4日北新公司依法受让第1068280号"北新"注册商标,并按期办理了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后有效期至2027年8月6日。2014年5月14日,北新公司取得第6544825号商标注册证,注册了"北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金属建筑材料;轻钢龙骨;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金属建筑构件;建筑用金属附件;窗用金属附件;金属铰链;轻钢龙骨(表层烤漆);建筑用金属护角(金属建筑材料)(截止),该商标现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北新"商标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黄山北新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经工商注册,法定代表人为胡静,经营范围:加工、销售:轻钢龙骨;销售:五金建材、装饰建筑材料(不含危化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的范围与北新公司相同和类似,且与北新公司"北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相类似。

另查明:北新公司支出了3400元公证费用,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山北新公司对北新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存在,应当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经审查,本案的案由应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北新公司系享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企业,其注册使用的"北新"商标系驰名商标。黄山北新公司将北新公司的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用作自己企业字号,其经营的范围与北新公司相同和类似,且与北新公司"北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相类似,客观上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北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案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亦未能提供黄山北新公司因侵权而获得收益的证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后果、案涉商品价格、案涉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以及北新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酌定黄山北新公司赔偿北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北新公司起诉要求黄山北新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开声明消除影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北新公司仅提供了公证费开支,且该诉讼请求已经计算在合理费用范围之内,故其起诉要求黄山北新公司承担本案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北新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二)、(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黄山北新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北新"字样。

二、被告黄山北新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

三、被告黄山北新建材有限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四、驳回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386元,被告黄山北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判长 黄 征

审判员 余淑媛

审判员 刘 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卫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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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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