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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仇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03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仇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2021年6月30日,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联合歙县公安局对仇某销售给投诉人的贵州茅台酒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标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贵州茅台酒”(净含量:···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仇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6月30日,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联合歙县公安局对仇某销售给投诉人的贵州茅台酒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标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贵州茅台酒”(净含量:500ml/瓶,酒精度:53%vol)共106瓶,“贵州茅台酒”(净含量:2.5L,酒精度:53%vol)共14瓶。上述产品经“贵州茅台”商标注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辨认,为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2020年5月投诉人与仇某在贵州省贵阳市通过广告相识,仇某于2021年6月16日向投诉人销售了上述“贵州茅台酒”(净含量:500ml/瓶,酒精度:53%vol)共120瓶,“贵州茅台酒”(净含量:2.5L,酒精度:53%vol)共15瓶,销售额共计79250元。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之规定,仇某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1年7月21日,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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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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