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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瑞赢酒店有限公司、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03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辖终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瑞赢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金鼎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698988785N。法定代表人:丁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民辖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瑞赢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金鼎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698988785N。

法定代表人:丁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238号6、7、8、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57614383。

法定代表人:ALEXSHUGUANGXU(徐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黄山瑞赢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皖10民初59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黄山瑞赢酒店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并非侵权纠纷。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向甲方即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起诉黄山瑞赢酒店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其注册商标权的侵害,故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黄山瑞赢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安徽省黄山市辖区,故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据此,黄山瑞赢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少华

审判员  夏传国

审判员  谷 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付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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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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