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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良工装饰有限公司与黄山良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03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皖10民初4号原告:杭州良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M。法定代表人:黄文兵,该公司工程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0民初4号

原告:杭州良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M。

法定代表人:黄文兵,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良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D。

法定代表人:罗祖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B某某,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S某某,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杭州良工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良工公司)与被告黄山良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良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良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Z某某,黄山良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B某某、S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良工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山良工公司停止侵权,立即停止使用"良工"注册商标进行对外宣传并销毁带有"良工"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公司经营地招牌;2.判令黄山良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良工"作为商号;3.赔偿杭州良工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4、本案律师费1万元、调查取证费4000元及诉讼费由黄山良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杭州良工公司是一家具备国家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装饰工程公司,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施工与设计。2012年12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杭州良工公司提出"良工商标"注册申请,类别为37类等,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杭州良工公司作为建筑行业知名企业,2014年至2016年获得多项荣誉及奖项,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黄山良工公司在明知杭州良工公司已经注册"良工"商标的情况下,仍于2017年7月11日注册成立并在其经营地使用"良工装饰"进行对外宣传,同时在屯溪区长宏御泉湾椰枫府、东方丽景禧园、江南新城玉兰苑三个楼盘的施工现场使用"良工装饰"对外宣传。黄山良工公司企图利用杭州良工公司商标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的产品,以混淆消费者的认知,谋取不正当利益。黄山良工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杭州良工公司对其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予以制止。

黄山良工公司辩称,我公司未侵犯杭州良工公司的注册商标权,我公司未突出使用"良工";且有他人注册如优礼良工、巧木良工等商标;杭州良工公司的影响有限,全国有100多个公司使用良工字号,我公司不构成侵权。

杭州良工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

一、商标注册证,证明杭州良工公司取得"良工"注册商标权;

二、荣誉证书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明在2011至2018年期间,杭州良工公司在浙江乃至全国所获得的荣誉及影响力,还获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三、良工软装产品包;四、企业文化(2018版);五、客户服务手册;六、住宅定制精装手册,证明杭州良工公司以"良工"注册商标对外宣传的事实;

七、公证书,证明黄山良工公司在其经营地及施工现场使用"良工"注册商标对外宣传;

八、公证费发票,证明证据保全支出4000元公证费;

九、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杭州良工公司为维权支付1万元律师费;

十、杭州良工公司黄山分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杭州良工公司在黄山已开展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的业务。

黄山良工公司质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注册商标仅仅是"良工"二字;对证据二、三、四、五、六组真实性无异议,只能证明杭州良工公司自己使用"良工"商标的情况,影响力只及于浙江省杭州市,宣传材料、分公司范围也只及于浙江省。在黄山市并没有很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对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黄山良工公司所有的宣传材料包括公司名称的使用并未对"良工"二字进行突出使用,宣传材料及商号中"良工"二字的字体、颜色和大小与其他的字体没有区别,未突出使用,也未在宣传材料中提及是杭州良工公司的关联企业,不存在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故意;对证据八、九真实性无异议,黄山良工公司没有构成侵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十真实性无异议,黄山分公司的成立日期是2017年12月27日,成立时间较短,在黄山市知名度不是很高,也未向黄山良工公司主张过任何权利。

黄山良工公司举证如下:一、营业执照,证明黄山良工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及成立时间,企业名称经过工商部门依法核准,受法律保护,;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司信息99份,证明全国使用"良工"字号的企业近100家,"良工"注册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很多企业都在使用,黄山良工公司在注册企业名称时没有恶意,当时并不知道"良工"是注册商标,也没有混淆消费者的认知;

三、国家商标局查询的"优礼良工"和"巧木良工"的注册商标信息,两个商标注册人均非杭州良工公司,两个注册商标都用于室内装潢、建筑,证明黄山良工公司没有突出使用"良工装饰",不构成对杭州良工公司注册商标"良工"的侵权。

杭州良工公司质证: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杭州良工公司重叠;工商登记是形式审查,并没有实质审查是否涉及商标侵权;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黄山良工公司提交的企业信息,有部分使用了"良工"的字号,是在杭州良工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之前,这些企业是否以"良工"对外宣传不清楚。有部分企业已注销,是否涉及侵权,杭州良工公司会维权;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黄山良工公司的主张,两组商标与杭州良工公司的商标有显著的区别,"巧木良工"和"优礼良工"跟杭州良工公司的商标不一致。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查明:杭州良工公司于2006年2月24日成立,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施工与设计服务;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合法项目。2012年11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杭州良工公司提出的"良工"文字商标注册,注册号第10011372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室内装璜修理、室内装璜、室内外油漆、建筑、家具制造(修理)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2011年12月,杭州良工公司"良工装饰"获得最受杭州19楼千万消费者喜爱的家装品牌称号;杭州良工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为2014年度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百强企业,该公司设计、承建的风雅乐府-Z某某获得2014年度杭州市优秀住宅装饰工程奖;2015年被评为中国装饰行业AAA级信用单位,被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评为家装十大领军企业;"良工装饰"获得杭州电视台《壹家居·装修帮》栏目、《杭州日报》家居版共同评选的2015杭城家装建材行业满意品牌;2015年被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评为履行"杭州市家庭装饰企业自律公约"优先单位;2016年该公司承建的钱塘梧桐蓝山-程宅获得2016年杭州市优秀住宅装饰工程奖;2016年12月被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评为2016年杭州市住宅装饰行业优先示范企业;2017年6月该公司承建的富春铭苑-钱宅获得2017年杭州市优秀住宅装饰工程表扬工程奖;2016年11月23日,杭州良工公司获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2017被全国企业信用等级认证平台评为中国装饰行业十大品牌诚信单位;2017年10月被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评为浙江省住宅装修产业链示范企业;2018年1月该公司获得2017年度当代十大优秀建筑装饰企业称号。杭州良工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设立城东、城西、萧山等分公司,在浙江省义乌市、绍兴市、德清县设立分公司。杭州良工公司对外以"良工"、"良工装饰"等进行宣传。2017年12月27日,在黄山市设立黄山分公司。

黄山良工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1日,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设计和施工;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等。

2017年11月25日,杭州良工公司与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为代理人处理与黄山良工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杭州良工公司支付代理费1万元。

2017年11月30日,杭州良工公司委托代理人Z某某向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公证员及杭州良工公司委托代理人Z某某、员工占丽燕到、××玉兰××三个小区,对挂有"良工装饰"的标识等进行拍照。其中长宏御泉湾椰枫府19幢2单元502室、鸿威?东方丽景禧园17幢901室入户大门上有红底黄色字体的"良工装饰"、"环保良工"字样,长宏御泉湾椰枫府19幢2单元502室、鸿威?东方丽景禧园5幢1单元401室、5幢3单元506室等窗户、入户地面、电梯等处有红底白色"良工装饰"、"黄山良工装饰"、白底红色"环保良工"字样,并标注"施工进行中"。黄山良工公司住所地门头使用红色"良工装饰",窗户粘贴"黄山良工装饰"。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据此制作(2017)皖黄恒公证字第3136号公证书。杭州良工公司支付公证费4000元。

另查明,"优礼良工"于2007年1月21日获得商标注册,注册号3981688,注册人W某某;"巧木良工"于2012年9月14日获得商标注册,注册号9742724,注册人温州巧木良工艺术家居有限公司,两商标核准使用类别均为第37类,包括建筑、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等。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全国有近百家以"良工"为字号或字号中包含"良工"二字的建筑装饰公司,其中有企业设立于1999年、2002年,除个别企业已注销外,绝大多数均存续。杭州良工公司当庭陈述仅金华良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福建良工装饰有限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黄山良工公司在经营场所中使用"良工"、"良工装饰"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杭州良工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黄山良工公司使用"良工"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黄山良工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

焦点一: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杭州良工公司注册了"良工"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黄山良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室内装饰装潢,与杭州良工公司为同一行业类别,与杭州良工公司第37类"良工"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相同。杭州良工公司的"良工"文字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在杭州市乃至浙江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黄山良工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门头、经营的施工工地突出使用"良工装饰"、"环保良工"等字样,其中"良工"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特征,黄山良工公司的此种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性使用,其未经杭州良工公司的许可,在相同服务中使用了与杭州良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构成对杭州良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根据杭州良工公司的举证,杭州良工公司对"良工"商标的使用、宣传主要在杭州市直至浙江省,而室内装饰行业的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杭州良工公司在黄山市设立分公司的时间是2017年12月27日,是在其对黄山良工公司相关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之后,且没有证据证明其设立黄山分公司之后开展了相关业务。杭州良工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良工"商标的知名度,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黄山市有提升"良工"品牌知名度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良工"商标在黄山市的知名度。"良工"一词并非臆造词,其在汉语中具有一定的含义,尤其使用在建筑、装饰装潢等行业,可以理解为"优良的工程"、"优良的工艺"等意思。他人在先使用"良工"作为建筑装饰企业字号、注册"优礼良工"、"巧木良工"商标,亦可反映"良工"二字被使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黄山良工公司在字号中使用"良工"一词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其与杭州良工公司之间的关联性,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亦不构成对杭州良工公司商誉的攀附,黄山良工公司使用"良工"字号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焦点三:如前所述,黄山良工公司对"良工"的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黄山良工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杭州良工公司第100113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经营场所、施工工地等及宣传资料中突出使用"良工"标识。杭州良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黄山良工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本案黄山良工公司成立的时间、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后果,杭州良工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及其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黄山良工公司赔偿损失4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山良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杭州良工装饰有限公司第100113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经营场所、施工工地等场所及宣传资料中突出使用"良工"标识;

二、黄山良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杭州良工装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三、驳回杭州良工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黄山良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杭州良工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林丹

审判员  戴东辉

审判员  胡泽萍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莉艳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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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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