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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03
孙某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基本案情: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是被告人孙某忠于2019年4月17日以其妻子王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该公司许可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等,但该公司经营后从未经营过注册的项目,而是经营各···

孙某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基本案情:

 

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是被告人孙某忠于2019年4月17日以其妻子王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该公司许可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等,但该公司经营后从未经营过注册的项目,而是经营各类白酒、红酒。

 

2019年7月,被告人孙某忠通过微信群聊联系上一个微信号为“ttt*******”的人,在明知其销售的是假酒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以低价向其购买各类大量高档白酒(包括飞天茅台酒、茅台内供酒、五粮液、剑南春、汉酱等),并存放在店里以真酒的零售价格销售。之后孙某忠又向微信号为“1ove********** ”的人购买了大量假的赖茅酒放在店内销售。孙某忠向外界宣传店内售卖的高档白酒均为真酒,并将店门头装潢成有“茅台”字样。经营期间,朱某某、蒋某某、姚某、吴某某等人从孙某忠的店内购买了白酒,孙某忠还将“茅台酒”“五粮液”用于折抵欠吴某某的7.8万元债务。

 

2019年11月1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各类白酒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当场扣押了各类未销售的白酒。经过核对和统计,孙某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金额为217806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金额为146565元。

 

裁判结果: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忠部分销售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涉案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孙某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孙某忠违法所得六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三、查获并随案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一百瓶,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孙某忠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国家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忠明知其销售的“茅台”“五粮液”等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大肆出售,牟取巨额非法利益,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为调动民事主体创新意识,保障企业无形资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作出了良好裁判导向和示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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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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