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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B公司、C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07
A公司诉B公司、C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合肥市于2013年拟对该市城隍庙步行街进行整体提升改造,安徽省B公司委托黄山市A公司参与设计投标,后评审会确定安徽省B公司为工程中标单位。黄山市A公司与安徽省B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签···

A公司诉B公司、C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合肥市于2013年拟对该市城隍庙步行街进行整体提升改造,安徽省B公司委托黄山市A公司参与设计投标,后评审会确定安徽省B公司为工程中标单位。黄山市A公司与安徽省B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签订城隍庙一期工程的方案设计协议书,双方约定由黄山市A公司负责设计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B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的工程范围内的外立面改造设计方案图、效果图,并约定设计图纸的版权是黄山市A公司的知识产权,未经黄山市A公司同意,安徽省B公司不得将图纸分解或套用至其他项目。后安徽省B公司与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签订了《城隍庙特色街区二期工程(城隍庙立面景观综合整治提升设计施工)框架协议》,该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安徽省B公司与安徽省C公司共同设计完成,施工图纸由安徽省C公司设计完成。黄山市A公司认为安徽省B公司与安徽省C公司在城隍庙二期工程抄袭套用了其一期工程的设计方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徽省B公司与安徽省C公司赔偿黄山市A公司因侵犯著作权行为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裁判结果:

黄山中院审理认为:黄山市A公司在原有街区建筑现状的基础上,根据街区内不同功能业态的特点和布局要求,运用徽派建筑的元素和表现手法对合肥市城隍庙一期街区房屋外立面所设计出的改造方案满足了建设方的提升改造要求,其外立面改造设计方案图、效果图体现了黄山市A公司的设计思想以及为实现其设计思想对徽派建筑元素和表现手法的创造性运用,达到了建设方所提出具有历史记忆情怀的设计效果。因此,该外立面改造设计方案图、效果图是黄山市A公司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黄山市A公司。安徽省B公司在对合肥市城隍庙街区二期房屋外立面改造中套用了黄山市A公司的设计,侵犯了黄山市A公司的著作权。法院参照合肥市城隍庙外立面改造一、二期工程的造价比及一期工程设计费数额,并考虑对合肥市城隍庙外立面改造二期工程设计方案,安徽省B公司与安徽省C公司亦付出了实际劳动等因素,酌定安徽省B公司与安徽省C公司赔偿黄山市A公司因侵权造成的损失40万元。

黄山市A公司、安徽省B公司、安徽省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徽州传统建筑的传承与发展是我省重点关注的问题,要实现在保持徽州传统建筑风貌与文化内涵的基础上,延续徽文化脉络,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保护徽派建筑的独创性设计十分重要。黄山市A公司的设计思想以及为实现其设计思想对徽派建筑元素和表现手法的创造性运用,既有历史情怀的记忆效果又能满足提升改造需求,理应加强对黄山市A公司著作权的保护。本案对处理仿古建筑设计的侵权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也在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方面起到了良好的裁判导向与示范效果。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版权诉讼是指对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对侵权人或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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