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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某与京黟公司关于戏剧作品《徽商情韵》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07
D某某与京黟公司关于戏剧作品《徽商情韵》纠纷案事实依据D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D某某系《徽商情韵》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权属应当受···

D某某与京黟公司关于戏剧作品《徽商情韵》纠纷案

事实依据

D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D某某系《徽商情韵》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权属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戏剧作品《徽商情韵》是主办方歙县人民政府委托D某某创作的,该作品分为剧本和舞台演绎,所有参与写剧本的人员均是D某某选聘,剧本的内容也由D某某从他人提供的素材中甄选,D某某也参与部分剧本内容编写,并最终由D某某整体剧情进行统筹、整理形成。该戏剧舞台演绎中的演员、演奏、布景、灯光、道具、服装等全部由D某某进行选任。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D某某受该戏剧作品的主办方委托编剧并导演《徽商情韵》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且与戏剧作品的主办方无合同约定,该著作权依法应当属于D某某,D某某完全具备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

京黟旅游公司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D某某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依据D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其在一审庭审中的相关陈述,D某某只是被聘为《徽商情韵》的导演,无论该剧是戏剧作品还是文字作品,D某某均不享有著作权。本案中D某某无法提供剧本的创作手稿,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剧本编写人为"L某某、F某某、W某某、K某某",D某某只是整理和统筹,且具有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徽商情韵》宣传单上明确署名"歙县文化局",足以说明该戏剧作品著作权人系歙县文化局。
二、《宏村阿菊》系京黟旅游公司投资230万美元委托美国泛美亚娱乐机构设计制作,知识产权属于京黟旅游公司。
三、《徽商情韵》分为《婚嫁》、《送别》、《经商》、《荣归》四个篇章,其中构成作品的主要情节在歙县民间故事、传说中多有记载,可见《徽商情韵》之前相关题材早已有之,并非D某某独创。因此,不能排除他人以前述相同题材创作不同表达方式的作品。
四、从作品性质来看,《徽商情韵》是一部戏剧作品,以传统H某某戏为表现形式;《宏村阿菊》是一场结合音乐、舞蹈、杂技等多种全新的剧场艺术元素的大型室外实景文化演出剧。两者作品性质完全不同,无法进行具体对比。
五、《宏村阿菊》系京黟旅游公司独立创作完成,与《徽商情韵》表达方式完全不同,具有独创性,不存在D某某主张的存在肆意抄袭、改编《徽商情韵》的行为。

D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判令京黟旅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判令京黟旅游公司赔偿D某某损失50万元;
三、判令京黟旅游公司向D某某赔礼道歉;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京黟旅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9月,歙县举办第四届徽州古城民俗文化节,其中有大型H某某音乐民俗歌舞剧《徽商情韵》的演出,歙县重大活动组委会向D某某颁发《聘书》,聘其为该剧的总导演,D某某因此获得一定的报酬。2008年11月18日,由中共歙县县委、歙县人民政府主办,歙县文化局承办的《徽商情韵》首次在歙县影剧院演出,总导演为D某某,剧本统筹、整理为D某某,编写为L某某、W某某、F某某、W某某。《徽商情韵》以H某某戏音乐为主旋律,融合徽剧、徽州民间戏曲及具有现代感的音乐旋律,贯穿"婚嫁"、"送别"、"经商"、"荣归"四个篇章。该剧的主要剧情为:X某某贵在新婚次日就被父亲催逼下杭州学徒经商,新娘玉秀在家服侍公婆,打理山地茶园、家务杂事,独守空房长达数年;德贵在外学徒经商,因讲诚信大获盈利,回乡捐资兴学、修桥铺路、救困济贫,得到朝廷恩准建树功德牌坊。2016年,D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宏村·阿菊》的广告信息,认为其宣传剧照与《徽商情韵》极为相似,后经现场观看《宏村·阿菊》演出,更加认定其与《徽商情韵》在故事情节、结构主线、主角人物、人物关系、人物数量等细节内容基本相同,遂诉至法院。

《宏村·阿菊》系京黟旅游公司投资,结合音乐、舞蹈、杂技等多种全新剧场艺术元素的大型室外实景文化演出剧,分为"序幕"、"甜蜜新婚"、"不舍送别"、"强盗袭村"和"永恒的爱"等篇章。该剧以西递才女H某某为原型,再现徽州女人的勤劳勇敢、坚守执着的新形象、新身份,是一部徽州女人的赞歌。京黟旅游公司认为,D某某作品中的民间故事题材早在《桃花源里人家》一书中有记载,其无权阻止他人就同一民俗进行运用和创作,亦不能排除京黟旅游公司以该题材创作作品的自由。

Y某某编著的《桃花源里人家》一书,由黄山书社于1993年4月第一次出版,记载了黟县的地理风貌,历史上富商乐善好施、民间婚嫁习俗、民间传说等,收录了《送郎》、《哭嫁》等民谣,描述了"摸铜钱"、"拜堂"、"铺袋"等民俗。

一审庭审过程中,D某某增加诉讼请求:
1、判令京黟旅游公司赔偿D某某损失18315467元(实际金额按照京黟旅游公司的实际经营收入计算,截止到2017年3月经营收入);
2、判令京黟旅游公司赔偿D某某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2017年5月9日,一审法院因D某某增加诉讼请求,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在通知规定期限内,D某某未交纳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首先应明确D某某是否为《徽商情韵》的著作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徽商情韵》作为戏剧作品,系在舞台上表演的"一整台戏",而不仅指剧本。一台戏的现场演出,不仅需要编剧的构思,还需要导演、舞蹈设计、音乐作者的构思和表演者、演奏者、布景、灯光、道具、服装、化妆等舞美设计者的构思。依据D某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大型H某某音乐民俗歌舞剧《徽商情韵》由中共歙县县委、歙县人民政府主办,歙县文化局承办,编写为L某某、W某某、F某某、W某某,D某某仅系接受歙县重大活动组委会的聘请,担任该剧的总导演,为该剧本的统筹、整理,并因此取得了一定报酬。现有证据不能证明D某某系《徽商情韵》戏剧的创作者,即不能认定D某某为《徽商情韵》的著作权人,故D某某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D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D某某。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二审中D某某提交了以下五份证据:
一、歙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证明》,证明D某某是《徽商情韵》的总编剧、导演,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与L某某、K某某的电邮、书信往来,证明其他剧本编写人员系按照"统筹、整理"人D某某的指定、要求编写剧本;
三、剧本初稿、定稿修改手迹,证明D某某参与剧本的主要编写;
四、H某某剧团的工作时间安排,证明D某某是该剧总编导并承担责任;
五、辞职书,证明D某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也不受合同约束。上述五份证据另共同证明D某某是《徽商情韵》的著作权人。

京黟旅游公司对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明》明确了D某某参与了编剧、导演工作,属履行职务行为;对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即使书信、电邮内容为D某某与编写人员就剧本进行沟通,D某某履行的仍作为导演的职务行为,不能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对第三份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即使该剧本修改稿真实存在,结合D某某在一、二审中提交的其他材料可见,D某某仅是履行职务行为;对第四份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工作时间安排表中的责任人仅是对内负责,而非对外负责,《徽商情韵》戏剧作品的对外责任人是歙县文化局;对第五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第一份证据歙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证明》真实性予以认可,D某某参与了《徽商情韵》戏剧的编剧、导演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对第二至五份证据,因D某某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仅能证明D某某参与了《徽商情韵》剧本的"统筹、整理"及戏剧的编导工作,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能独立证明D某某系《徽商情韵》的著作权人。

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D某某是否为案涉戏剧作品《徽商情韵》的著作权人,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本案中,《徽商情韵》歌舞剧系歙县第四届古城民俗文化节系列活动之一,由中共歙县县委、歙县人民政府主办,歙县文化局承办,D某某受聘担任该剧的总导演,同时兼任剧本的统筹、整理,并获取报酬,故D某某与主办方之间应是聘用关系,而非委托关系,其上诉称与主办方是委托关系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该歌舞剧通过演员、灯光、音乐等的高度融合,再现了徽州当地的文化底蕴,突出了民俗文化节"弘扬徽州文化"的主题,体现了主办方的创作意志。故D某某主张其为《徽商情韵》著作权人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D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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