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复审

庐山百草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第25190367图形商标驳回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2
庐山百草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第25190367图形商标驳回案例申请人因第251903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770631号图形商标(以···

庐山百草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第25190367图形商标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51903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7706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406194号“道灌骨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维生素制剂;原料药;药茶;药酒;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医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医用胶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简易的葫芦图形,并且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190367号图形商标:

图形 

申请/注册号:2519036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06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庐山百草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卫生巾(0506)、人用药(0501)、药茶(0501)、消毒纸巾(0506)、维生素制剂(0501)、药酒(0501)、医用营养品(0502)、医用眼罩(0506)、营养补充剂(0502)、原料药(0501)

庐山百草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第25190367图形商标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51903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7706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406194号“道灌骨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维生素制剂;原料药;药茶;药酒;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医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医用胶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简易的葫芦图形,并且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190367号图形商标:

图形 

申请/注册号:2519036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06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庐山百草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卫生巾(0506)、人用药(0501)、药茶(0501)、消毒纸巾(0506)、维生素制剂(0501)、药酒(0501)、医用营养品(0502)、医用眼罩(0506)、营养补充剂(0502)、原料药(0501)

【黄山文广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如果没有发明,世界将会怎样?如果您关于国际商标、国际专利、海外公司注册及知识产权相关疑问,联系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上一篇:杨玉福“杨氏合福堂及图”商标驳回案例
下一篇:湖州浙北大厦家电有限公司“浙北大厦ZHEBEI MANSION”商标注册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