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ATTACLUB及图”与“REGATTA GREAT OUTDOORS”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21“REGATTACLUB及图”与“REGATTA GREAT OUTDOORS”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859631号“REGATTA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2196号“REGATTA GREAT OUTDO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92114号“REGATTA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三、申请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大量宣传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第14256826号商标详情、商标驳回通知书;2、引证商标二、第3323968号商标、第10725600号商标详情;3、商标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名义、地址不一致,根据在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二者为同一主体。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泳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REGATTA”;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图形部分视觉效果极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