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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通”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6-28
“理财通”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因第13956115号“理财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标识,与指定使用服···

“理财通”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因第13956115号“理财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标识,与指定使用服务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密切联系,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理财通”是申请人推出的一款金融产品,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且唯一的对应关系,极大提高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与识别性,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商标局引证的第13956653号“理财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在36类服务上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而无效的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理财通”在先使用证据;

  3、理财通官方网站;

  4、网络媒体对“理财通”的部分转载、报道;

  5、通过国家图书馆电子数据库查询到的部分平面媒体对“理财通”的报道;

  6、“理财通”新浪微博、百度贴吧截图。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2451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理财通”构成,其使用在金融服务、保险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标志自身缺乏显著性的情况下,其并不当然失去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的可能性,该标志亦可以通过在市场流通、经营过程中的实际使用,获得其固有含义之外的“第二含义”,即通过实际、有效使用获得显著性。在判断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时,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考量:1、该标志实际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标的方式进行使用,在此应当以是否能够达到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判断基准;2、该标志实际持续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销售规模等经营情况;3、该标志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4、该标志通过使用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其他因素。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2014年1月16日,网易财经即已报道了微信理财通上线。之后,人民网、搜狐网、凤凰网、中国证券报、金融时报等媒体均对“理财通”商标进行了宣传和报道,申请人提交的使用宣传证据表明申请人对“理财通”品牌产品进行了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由此可见,申请人通过对“理财通”品牌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增强了“理财通”作为商标的显著性,若注册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保险等服务上,足以产生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如果不准予其注册,必定会影响“理财通”品牌产品的推广、应用和保护,影响业已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故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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