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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7-24
“777”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794179号“77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777”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94179号“77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显著性,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项目上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462600号“777及图”商标、14915676号“imak777”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将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111718号“动力777”商标、第22170992号“七七七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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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申请人介绍材料、媒体报道材料、相关商标信息材料、判决书、申请人商标注册清单材料复印件、词典释义、引证商标三、四所有人工商信息材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其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关于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汽车旅馆;旅馆预订;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备办宴席;餐馆;咖啡馆;自助餐馆;酒吧服务;餐厅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数字“777”组成,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呼叫、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三、四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所设施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汽车旅馆;旅馆预订;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备办宴席;餐馆;咖啡馆;自助餐馆;酒吧服务;餐厅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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