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复审

“LAMPUR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1-25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3566号“LAMP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18563041号“lampure”商标、第10938338号“Lampara 郎普洛”商标···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3566号“LAMP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18563041号“lampure”商标、第10938338号“Lampara 郎普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lampara”释义截图。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上一篇:“合 五多多wuduodu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新生万物”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