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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ADON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1-28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0000054890号《关于第16198915号“ROAD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第44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0000054890号《关于第16198915号“ROAD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第44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1539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88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16131号“ROAD 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7年9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书自2017年11月13日起公告送达,至2017年12月12日公告期届满。该裁定现已生效。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作出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终审判决之后,出现了新的事实,即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故,本案一、二审行政判决及被诉决定均应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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