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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尚瑜迦”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1-28
申请人因第23054610号“爱尚瑜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604584号“爱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72760号“爱尚”···

申请人因第23054610号“爱尚瑜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604584号“爱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72760号“爱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971139号“爱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甚大,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中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体操训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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