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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果汇”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6
“南果汇”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35353号【植物种子; 活动物; 谷(谷类); 动物食品; 新鲜水果; 新鲜蔬菜; 酿酒麦芽; 树木; 植物; 动物栖息用干草; 】“南果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

“南果汇”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35353号【植物种子; 活动物; 谷(谷类); 动物食品; 新鲜水果; 新鲜蔬菜; 酿酒麦芽; 树木; 植物; 动物栖息用干草; 】“南果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409992号【新鲜水果; 新鲜蔬菜; 活动物; 谷(谷类); 植物种子; 树木; 植物; 饲料; 动物食品; 酿酒麦芽; 】“南之果及图”商标

第11051799号【树木; 谷(谷类); 植物; 新鲜水果; 香蕉; 柚子; 新鲜蔬菜; 植物种子; 水果渣; 酿酒麦芽; 】“南果庄园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该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创意说明;“淘宝网”宣传、销售使用证据;收购合同书;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活动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南果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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